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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善慈善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31    修订时间:1970-01-01
第一条 宗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弘扬大爱精神,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慈善事业的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志愿者是不计物质报酬,基于信念、责任和奉献,自愿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慈善公益项目和活动,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他人。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备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3、能提供个人的真实资料,对自己的承诺与行为负责,自觉遵守本会的规章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社会奉献精神。
5、无犯罪记录。
 
第四条 报名:志愿服务申请者可向本会的秘书处申请报名或经我会直接招募报名。
 
第五条 审核:本会对申请报名者填写的信息资料内容进行审核,要求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第六条 面试:初步资料审核后,本会对审核合格的申请者通知面试。
 
第七条 加入:经面试合格的申请者,本会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本会接受其加入本会志愿者队伍。本会为志愿者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提供的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培训;
2、有权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指导、装备和其他保障;
3、有权就所参与的志愿服务工作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优先获得本会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志愿者的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1、恪守志愿精神,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遵守本会及志愿者的相关规章,自觉维护本会志愿者的形象;
3、遵守所从事志愿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对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及资料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4、不得以本会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要求志愿者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本会为志愿者提供以下待遇:
 
1、为志愿者提供研习的机会;
2、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书或同时向在校学生提供实习证明;
3、其他可以为志愿者提供的待遇。
 
第十一条 本会为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负责志愿者队伍的建设规划,以及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评估、奖励及退出等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其他部门需要志愿者时,须先提出书面的“志愿者需求申请”,经领导批准后,在本会志愿者库内寻找合适的人选,推荐给部门。如果没有合适的人选,外联和志愿者部另行招募合适的志愿者。
 
第十三条 志愿者开展志愿工作时,由志愿项目和活动的具体实施部门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参加本会的志愿服务项目和活动时,须穿志愿者统一服装或佩戴志愿者统一标志。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工作时要与其他志愿者相互合作、友好 相处,发扬团队精神,配合本会工作人员工作,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志愿工作。
 
第十六条 志愿者不可泄露本会的任何资料,以及其他志愿者非公开的个人资料。也不可利用本会的资源用于非本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者不可私自以本会的名义接受媒体、官方等其他机构的邀请与采访,不可私自向捐助人或受捐助人做出任何承诺,不得私自接受任何捐赠。
 
第十八条 志愿者请假:本会志愿者如果由于自身原因暂时不能参与志愿服务项目和活动的,须及时请假,进行工作交接后,方可暂时离开。如没有及时向本会直管部门请假且未说明情况者,达三次即视为自动退出本会志愿者队伍。
 
第十九条 考核评估:每次志愿活动结束后及时对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表现做出评估。对连续三次都达不到本会要求的志愿者,建议其退出本会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条 鼓励措施:本会对在志愿服务项目和活动中提供良好志愿服务、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优秀志愿者的优秀事迹反馈其所在学校、单位和社区;在公开的会议和场合、本会网站进行表扬;
2、授予优秀志愿者奖励证书、奖章;
3、对累计达到一定服务时间、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志愿者,本会可推荐其参加政府部门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的评选;
4、本会作为社会慈善公益组织,可为在校学生提供研习的机会,并为志愿者升学、进修、就业等原因提供志愿服务证明和实习鉴定;
5、本会志愿者若申请本会的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志愿者退出自由,但必须由本人提前两周书面申请,方可退出。如要求重新加入,必须说明原因及经本会领导批准其加入后方可接纳加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志愿者将退出本会:
 
1、有悖志愿精神的志愿者;
2、连续3次以上报名但未按时参加公益项目活动且未说明情况者,视为自动退出;
3、不履行本会服务协议书条款,在志愿工作中出现严重主观错误并造成重大损失、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及负面影响的;
4、不适合担任本会志愿者的其他原因以及本办法其他条款中提到的退出因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市潮阳区弘善慈善会
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