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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善慈善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26    修订时间:1970-01-01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潮阳区弘善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本会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研发用样机及1000元以下300(含)元以上的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等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秘书处为本会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固定资产的统一编号、调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等工作,并按财务部要求建立部门及人员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无缺。
 
(一)秘书处职责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将各项资产落实到个人。
 
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完好提高工作效率。
 
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负责办理申请、领用、调拨、报废等事宜。
 
4、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调换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经鉴定,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予以处罚。
 
(二)使用部门/人职责
 
1、各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个人的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2、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或者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
 
3、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如有改变,使用部门∕人有义务第一时间告知秘书处固定资产管理人。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调拨。
 
(一)各部门按月(每月28日前)向秘书处报送本部门购置固定资产需求,秘书处制定合理采购计划,经本会会长审核批准后,由采购负责人进行采购。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计划外购置固定资产,每周五前将购置申请报秘书处。
 
(三)社会捐赠的仪器、设备等,接收人必须及时到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部门主管、分管领导负责督促,使用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秘书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由采购负责人负责,遇特殊情况经本会会长同意,可由使用部门自行购买,固定资产采购或添置应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力求保证质量,降低成本。
 
(五)领用、调拨本本会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后,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秘书处审核,财务部复核并计算固定资产成本,会长批准,方可领用,秘书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六)如有固定资产暂借,可填写“固定资产暂借单”,不做帐务处理,但规定48小时归还,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
 
(一)新购置或领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交秘书处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登记和编号。“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使用部门留存,第二联连同发票和用款核销单交财务部,作为该固定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第三联留秘书处,作为登记固定资产档案的凭据,以便与财务部对账,保持固定资产资料的一致性。
 
(二)凡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秘书处要负责及时给该固定资产粘贴固定资产编号标签。
 
(三)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对未使用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封存申报手续,使用部门发现多余闲置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及财务部,由秘书处负责封存固定资产的保管,并填写“固定资产封存单”,报财务部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与转移
 
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内固定资产的主要责任人,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一)个人用办公设备
 
由具体使用人保管,如使用人在本会内部调动,根据工作需要该资产可随之转移到新部门。需要移交的,必须通过秘书处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二)公用办公设备
 
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统一保管,如部门负责人岗位发生调整,则移交给新任该部门负责人的指定人员保管,不随人员变动而发生改变。
 
(三)其他专用设备
 
1、项目组设备由各项目组负责人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2、保管人调动或离职,需经秘书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薪资暂不发放。若丢失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动离职人员的固定资产,若发生遗失现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0%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核算
 
本会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价值管理及使用监督工作。
 
(一)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残值率为5%。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
 
(一)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
 
(二)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主管、秘书处、财务部审批。
 
(三)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帐做固定资产减少。
 
(四)财务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当事人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交由秘书处报批。
 
(二)秘书处接到申请单需先查询固定资产帐册,确定其维修价值,联系售后服务商。
 
(三)维修后秘书处应将“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原件交财务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本会所有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并将其损失上报秘书长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运行速度慢影响工作效率,而且不能修复利用的。
 
2、老化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将发生危险的。
 
3、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资产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4、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在工作中使用,秘书处要及时作价处理。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秘书处和财务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批经本会会长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由秘书处负责、财务部协助,每年定期(年中或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用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盘点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人写书面情况,秘书处签署意见后,报知本会会长批复后,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市潮阳区弘善慈善会
2022年09月22日